一、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2021年9月,省政府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统一了全省医疗救助政策及标准,要求各市州制定实施细则。我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郴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明确了医疗救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统一了医疗救助对象和支付范围、救助标准、救助信息系统和流程,救助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称一类救助对象);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简称二类救助对象);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简称三类救助对象)。
(二)明确医疗救助标准
1.参保资助标准。对一类救助对象和二类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不含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比例给予资助。
2.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类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14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原则上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确定,2022年起付线确定为7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3.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
4.建立再救助制度。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达到再救助起付线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防止发生因病返贫致贫。2022年再救助起付线确定为7000元。
(三)明确医疗救助程序。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明确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用来接收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资助参保资金、“一站式”结算所需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医疗救助资金。
(五)明确保障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资保证。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统一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一体化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