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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调整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 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解读

2022/05/27 1.7w 阅读 514 点赞


《关于调整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

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为贯彻该《通知》要求,规范征地补偿工作,我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对我市现行的《关于调整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郴政发〔2018〕9号)作进一步调整和明确,制定了《《关于调整郴州市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区域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11日起施行。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郴州市本级(北湖区苏仙区)征地补偿的区域划分及不同地类的补偿标准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 明确征地补偿的区域范围。本次征地补偿区域按照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相协调的原则进行划分,一般不打破村界,统一划分为I区和Ⅱ区两个区域。

(二)明确征地补偿的标准。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并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约定,即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专业菜地的,按本标准的1.8倍执行;征收专业渔池(塘)的,按本标准的1.55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对郴政发〔2018〕9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适度修正。删除原文件中有关“征收沟渠、田坎,宽度小于1米的按相邻区域地类补偿标准执行,宽度等于及大于1米的按本标准执行”的规定

(四)明确了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区域和标准适用的时间效力。本次调整的区域及标准自20211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