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0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郴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实施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全市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7号)精神,为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市以下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实施方案》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在保持生态环境领域现行财政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全面划分,明确了以全市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了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利于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部分财政事权划分不明确、支出责任不合理等问题,提升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郴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主要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划分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是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方面,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达峰及减排行动方案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二是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方面,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网(含国控)、核与负责监测网的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环境质量监测、专项调查性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执法专项行动、应急处置和督察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三是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省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整治、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四是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化学品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五是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方面,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方案》配套措施
《实施方案》着力强化三个方面措施,促进改革各项举措落地。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落实支出责任;三是协同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