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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 12号《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2023/04/17 7.5k 阅读 113 点赞


市政府常务会议待议议题申报单

《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

政 策 解 读

(2023年4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效率,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原《郴州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19〕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郴州市地处山丘,地质结构复杂,加之极端天气影响,防洪、排水、防火、地质灾害、道路交通、水利供电以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潜在隐患多。面对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一些预防工程如不实施,一些隐患点如不及时治理,受灾设施如不及时抢修,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同步影响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要素保障和推进实施,经济发展势必受到制约。因此,在国、省、市现有项目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既遵循上位法、又衔接地方规定,既切合应急抢险救灾实际,又利于具体操作实施的专门办法十分必要。

2019年4月6日公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已于2021年4月6日失效,我市现有多项应急工程项目的建设急需相关政策文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借鉴上海、广州、长沙等外地经验,结合《暂行办法》两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市住建局积极组织内部讨论、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郴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为应急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支持,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市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应急抢险救灾效率。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参照《暂行办法》没有修改。

第二条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作了修改。条款位置从原来的第三条变成第二条,更符合规范文件编制的逻辑顺序;在应急工程前增加了“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工程的范围节。

第三条是应急工程的定义及工程分类。此条款是《暂行办法》中第二条与第四条合并而来,依据的是规范文件编制一般规定。主要就工程分类进行了大的调整。征求意见时,相关部门提出《暂行办法》的工程分类有7类,互相之间有明显重合部分。针对此意见,我们在原来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了4类外加一个兜底条款,分别是自然灾害与地质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设施类、事故灾难与社会安全类、易燃易爆等危化类及政府决定的其它应急工程。

第四条是应急工程的管理原则。参照《暂行办法》内容没有修改,条款顺序由第六条变成了第四条。

第五条是应急工程的管理职责。参照《暂行办法》内容没有修改,条款顺序由第七条变成了第五条。

第六条是应急工程的认定条件。条款顺序由第五条变成第六条,原因是与认定相关的内容编制在一起。内容增加了第三款,“(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为更好界定应急工程,避免扩大工程范围。

第七条是应急工程的组织认定。条款顺序由第八条变成第七条,第一款由“设立常设应急指挥机构的,由该应急指挥机构认定;”修改为“设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由应急指挥部组织认定;”,修改内容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同时对“项目认定部门”、“专家评审委员会”、“联席会议”有关内容及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

第八条是应急工程的认定审批程序。将《暂行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成第八条。有较大修改。结合工作实际,对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但精神实质未变。明确了认定审批流程:认定部门提议、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联席会议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定了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评估的具体内容:工程危急程度、初步设计方案、拟完成工期、估算预期投资金。明确了分级审批资金规模,还增加了政府常务会批准应急工程资金额度标准。建立了应急工程的退出机制。修改后流程更规范流畅、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

第九条是应急工程的行政审批简化。将原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内容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删除了施工许可手续的办理,依据是《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十条是建立应急工程实施队伍储备库制度。此条款是在《暂行办法》的基础增加的。应急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不需要招投标的,为了保证实施队伍的资质,高质量的实施项目,借鉴外地作法,增加了此条款。

第十一条是确定应急工程实施队伍。在11月23日的专题讨论研究会上,相关部门提出原《暂行办法》确定实施队伍的遴选方法不便捷,影响实施进度。针对此问题,《管理办法》结合第十条,提出了竞争性比选或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实施队伍,并规定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同时确定。

第十二条是应急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参照《暂行办法》内容没有修改,条款顺序由原第十四条变成了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是应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增加了施工前的施工方案管理。条款顺序由原第十六条变成了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是应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资金管理。此条款是市财政部门建议增加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施工图设计,并依此编制造价预算,强调涉及投资额变动的重大事项事前报告、明确超预期投资额10%的项目,重新论证报批。该条款使工程施工过程中资金管理更精细,合理。

第十五条是应急工程项目施工前后的资金管理。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应急工程按照政府批准的预期投资额支付30%预付款,及对擅自扩大工程范围,随意无序变更施工图设计等增加的资金,财政部门不予支付的内容。结算前,支付工程款的比例 ,由原来的70%提升为80%。

第十六条是应急工程项目依法追责的规定。参照《暂行办法》内容没有修改,条款顺序由原第十七条变成了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是《管理办法》的实施日期。参照《暂行办法》内容没有修改,条款顺序由原第十八条变成了第十七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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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