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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关于11号《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17 5.9k 阅读 351 点赞


《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解读

《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是在2021年11月11日印发的《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郴政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一、制定背景

我市于2021年11月1日印发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防范项目预售资金流失风险,按照《湖南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湖南监督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建房〔2022〕16号)》(湘建房〔2022〕62号)要求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5.《住建部等3部门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6.《省住建厅等3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湘建房〔2022〕62号)

三、《监管办法》与《试行办法》对比

(一)项目监管全覆盖。第八条中明确:对202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还未完成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清理上报预售资金账户,与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将其他账户上的所有预售资金归集到明确的监管账户上。

(二)资金监管全覆盖。第十二条明确:预售资金全部进入预售资金专户,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际工程建设进度在对应额度范围内分批解控,具体事项在《监管协议》中明确。

(三)严格风险项目监管。第十五条明确:预售项目停工3个月以上或存在延期交房等重大风险隐患的,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将该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开设防控专户,开发企业应将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与项目有关的一般户中全部款项和所有后续款项转入防控专户,防控专户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企业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及资金需求向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经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拨付。原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监管,确保后续所有销售资金全部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续预售资金根据风险处置需要划转至防控专户。

(四)其他修改的重点内容。一是监管机构由住保中心调整为市住建局。原《试行办法》中,市住建局是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住保中心是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调整为市住建局是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监管银行招投标确定,动态考核淘汰。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郴州银保监分局综合银行资信、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信息技术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录(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并通过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不定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三是预售资金拨付使用协同审批。通过《监管协议》明确,合作银行对相关资料收款账户等进行初核,经现场管理部门对项目进度进行核查后,再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合作银行收到主管部门指令后拨付。加快推进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上线,确保预售资金拨付使用审批过程快速、安全、准确。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