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市
音频解读音频解读

【音频解读】郴政办发〔2023〕26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3/08/31 5.6k 阅读 269 点赞


《关于郴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郴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23〕26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3年8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意见》共六章、共29条。为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的指导性文件,为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提供保障,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7月27日,湖南省政府召开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现场推进会,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了部署,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根据部署,将督促指导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摸清需求,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发展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要求、筹集方式、项目计划和建设、运营管理、支持政策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主要是根据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精神,明确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

一是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主要是城市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问题。标准是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是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二是引导多方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参与方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民营企业或个体,还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可以独资,也可合作。

三是坚持供需匹配。政府要摸清资源和需求情况,按照供需平衡,科学确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需求。

四是科学合理布局。按照城市功能规划和建城区实际,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五是执行建设标准。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的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厨、卫等基本生活设施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符合给排水、供电、消防安全质量等要求。

六是强化工作职责。主要明确市人民政府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职责,发改、资规、财政等相关部门责任。

第三部分“筹集方式”。一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二是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三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四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五是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

第四部分“项目计划和建设”。规定了年度计划制定时间,明确了项目申请与受理部门、项目联合审查与认定部门,确定项目备案流程、项目报建与实施的要求、项目监管措施、项目验收条件。着力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等等。

第五部分“运营管理”。从纳管备案、运营主体、准入退出、备案管理、运营期限、运营监管这六个方面做好运营管理。一是项目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在郴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办理单位备案、项目备案、房源备案;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运营管理;三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辖区无自有住房,承租人在项目所在辖区持有自有住房后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是项目验收后、投入运营前,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项目及房源备案;五是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8年;六是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第六部分“支持政策”。

一是落实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税费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可得到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是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三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四是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政策。

四、部分条款内容解释说明

(一)关于户型面积、租金标准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本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一贯理念,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大多是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有的单身,有的刚组建家庭,小户型、低租金房源既能够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租金支出负担,更加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受能力。同时,以小户型为主的制度设计,能够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增加房源供给,从而保障更多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做到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

(二)关于支持政策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支持政策有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给予央省补助资金支持、降低税费负担、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支持政策。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制定“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三)关于项目认定的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受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具体承办。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县市区和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四)关于工作职责问题

郴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郴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督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市、县市区和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县市区和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税务、政府金融、水利、电力、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支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相应政策落地生效。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