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
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郴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3年8月23日郴州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市是暴雨、雷电、冰雹、冰冻、大风、高温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敏感的地区,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频率高、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等特点。2006年“7.15”碧利斯台风特大暴雨山洪,全市因灾死亡401人,失踪98人;2007年“8.19”圣帕台风特大暴雨山洪,因暴雨山洪灾害死亡8人(其中6人死于山地灾害),失踪3人,全市直接经济损失36.3985亿元;2008年初郴州罕见特大冰灾,全市受灾人口达450万人,死亡9人,直接经济损失220亿元。气象灾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我市高度重视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2023年4月25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阚保勇主持召开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会议组织学习了《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议指出,要科学应对气象灾害,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压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对照《条例》要求,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重点,压实各级各部门的防御责任,加快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筑牢气象安全防线。
多年来,通过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服务、指导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气象灾害防御效果,但还存在重点单位确定范围、确定标准和流程不统一,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主体责任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安全职责指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需通过立法,明确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职责,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气象灾害治理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气象灾害及减轻灾后损害。
二、《办法》制定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防灾减灾事关人民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办法》的制定对提升气象灾害应对能力,推动郴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重大作用。
二是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的气象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员应履行的职责,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培训、指导和服务,提高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的职责。《办法》的出台对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有效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平安福城”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一是明确了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对于还未单独设置区气象主管机构的,明确了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五条至第十条):一是明确重点单位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二是规定了重点单位的范围,三是规范了重点单位确定程序,明确重点单位的确定应当经评审后由政府审定并公布。四是需建立信息共享库,并要求根据重点单位变动情况定期更新,重点单位目录至少每二年更新一次。
第三章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一是明确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管理员及其职责。二是明确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防御设施建设、组织定期巡查。三是明确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四是明确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或者防御指南采取防御措施。五是明确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细化了防御档案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一是鼓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建设气象探测设施;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等开展重点单位生产活动与气象要素关系研究;鼓励保险服务为重点单位分担气象灾害风险。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知识培训、隐患排查等工作的指导。三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郴州市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