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及时清除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每两年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2024年我市应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布废止:
1、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不符合上位政策文件精神;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政策文件已失效;
3、现实情况与文件制定初期变化较大,文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4、文件所规定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再执行;
5、新文件实施后原文件同时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进行主体、内容、实施效果等评估,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情形的,按照“三统一”制度重新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布继续有效:
1、仍在有效期内且制定内容、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
2、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了实施评估且需要继续执行的。
三、清理过程
2024年10月16日市司法局印发了《郴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由市司法局结合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及历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梳理形成《继续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按职能分工分送各市直有关单位并按照清理原则进行自查清理,对本单位起草或以本单位为主实施的文件提出修改、废止或重新公布的初步清理意见。11月,市司法局对各市直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研究,形成了《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4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办审定。此次纳入清理的文件共306件,继续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68件,拟失效和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3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