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市政府于2024年9月13日修订出台了《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郴政办发〔2024〕14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企业反映和行业调研,部分项目销售不理想,短时间内无法满足“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5%”的要求,导致企业无可用资金流,难以维持楼栋正常的施工进程。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市住建局牵头,对《通知》中第二条有关“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进行优化修订。
二、出台过程
一是研究讨论。2024年10月-11月期间,市住建局多次组织市房协、开发企业、工作专班等进行座谈,就如何优化修订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进行商议,形成了初步修改意见。11月4日,将具体修改意见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11月11日上午,市政府组织住建、资规、税务3家市直部门以及湖南建投、融华、振兴3家企业进行讨论。二是上报请示。11月13日,市住建局结合修改意见完善定稿,形成《关于优化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的请示》上报至市政府;11月18日,市领导批示同意,并提出文件规范的修改要按原文件通过的程序办理。三是合法审查。11月22日,市住建局将相关文件提交至市司法局进行审查。2025年1月2日,由市司法局对《通知》修订条款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报告。1月3日,市住建局将相关文件再次提交至市政府,经再次审核后报市领导审批;1月12日,市领导正式批示同意《通知》的修订条款,并指示重新印发该文件。
三、主要内容
本措施主要包括统一归集、严格拨付、合理分配、封闭管理、适度支持和强化监督等六个方面,出台强化所有预售款统一归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预售资金、根据成本构成占比确定拨付比例、强化预售资金流转封闭运行管理、提高开发企业资金拨付比例、强化预售资金检查监督等六条政策措施。
(一)强化所有预售款统一归集。所有新办理预售项目,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100%缴存至预售资金专户;所有未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存量项目,自郴政办发〔2023〕11号文件发布以来销售的房屋,其所有预售资金也要统一归集到预售资金专户。要以栋为单位实施监管,预售资金专户名称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楼栋号+资金性质(预售资金专户)”。
(二)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预售资金。施工进度达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的,项目可累计申请拨付使用额度不超过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按照市场价格测算)的40%;施工进度达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60%;施工进度达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80%;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本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90%。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本楼栋销售进账金额的10%,直至预留资金金额达到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5%。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三)根据成本构成占比确定拨付比例。根据开发建设成本的构成占比,确定预售资金拨付比例。原则上,工程建设费用预售资金可拨付比例不超过80%〔其中:人工费用(主要为农民工工资)不超过20%,材料费用不超过50%,机械费用不超过5%,设备费用不超过5%〕;开发经营费用(包括税费、管理费等)预售资金可拨付比例20%。
(四)强化预售资金流转封闭运行管理。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库。升级郴州市商品房市场监管系统预售资金监管模块。开发企业需提交所有合作单位的有关合同、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等真实资料备案,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把关,确保所有预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于本项目楼栋有关的工程建设。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时,需提供上一笔资金拨付凭证、收款单位收款资料和本次申请拨付明细等资料备查,上一笔预售资金的拨付去向及使用情况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启动本次预售资金的拨付审核工作。
(五)提高开发企业资金拨付比例。开发企业应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资质和水平。开发企业为一级资质的可依工程进度节点确定的拨付比例上调3个百分点、开发企业为二级资质的上调2个百分点;施工企业为特级资质的可依工程进度节点确定的拨付比例上调2个百分点、施工企业为一级资质的上调1个百分点。同一项目可以叠加,但总上调比例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对开发项目当年发生安全事故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以上激励措施。
(六)强化预售资金检查监督。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会同监管银行,加强对预售资金拨付去向和使用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拨付给施工总包方的资金去向及使用情况。对不按要求配合检查的,停止项目预售资金拨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