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11月,市政府办下发了《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22〕34号),此办法出台后,对我市严控项目“三超”(超合同、超概算、超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20年市本级完成结算评审项目61个、合同金额9.81亿元,而涉及变更超合同项目比例达45.9%、超合同金额比例达56.58%。此办法实施后,涉及变更超合同项目比例只有5.9%、超合同金额比例只有0.46%,两者均呈断崖式下降,成效十分显著。目前暂行办法已到期,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广泛征求意见,对此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出台了《郴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实施。
二、目的意义
该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加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审批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有利于制约建设项目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或改变设计方案的行为,能有效遏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超”问题,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包括总则、变更范围及审批程序、变更管理、监督及责任追究、附则以及附件。
(一) 总则
明确了该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预计变更后未概算且完成最高限价财政评审的工程类项目进行造价调整,工程造价变更的责任主体单位,工程造价变更适用的资金范围,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工程造价变更相关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二)变更范围及审批程序
明确了适用本办法的工程造价变更范围以及审批程序,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预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未超过合同金额(不含补充合同或协议金额,下同),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
2、预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未超过合同金额10%,且累计申报变更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及以下的,分三种情况进行审批。
(1)累计申报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及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副市长审批,送市财政局备案。
(2)累计申报变更金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组织对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依次报建设单位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3)累计申报变更金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建设单位组织对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依次报建设单位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3、预计变更后的工程造价超过合同金额10%,或累计申报变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组织对变更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EPC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根据工程总承包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政府采购项目的变更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小微项目的变更,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相关内控制度执行。
(三)变更管理
对工程造价变更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要求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建立台账动态管理。二是严禁擅自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三是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的收集。四是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资质不能满足施工资质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工程变更新增项目具备独立招标条件的,变更新增部分应当依法招标。
(四)监督及责任追究
一是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二是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五)附则
一是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程造价变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郴州市人民政府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附件
附件为2个表格,分别是工程造价变更备案表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