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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郴政通〔2021〕2号关于《关于依法查处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03/18 2.5k 阅读 263 点赞




2020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依法查处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发现了该“通告”第二条存在法律条文不准确的情况,目前我局已重新修正相关内容,现就《通告》第二条修改情况及修改后涉及的法律条文相关依据说明如下:

(一)修改情况:

一、对原《通告》第二点第一句:“违法建设”一词修改为:“对市中心城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的原因是第二点的具体内容引用自《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原文规定,既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其中一种“临时建设”行为的法律规定,“违法建设”一词囊括的违建情形多样,其具体处罚标准各不相同,故而此处不应用“违法建设”一词,以免造成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定表述不完整。

二、对原《通告》第二点第最后一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的原因是原《通告》在引用法律原文时为起到震慑作用,只摘取了处罚条款中的顶格处罚部分,造成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定表述不完整。

(二)涉及的法律条文:

一、关于《通告》第二条“对市中心城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15日内自行拆除”。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二、关于《通告》第二条“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关于《通告》第二条内容“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关于《通告》第二条内容“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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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