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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郴政办发〔2021〕5号关于《郴州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1/03/18 1.6w 阅读 505 点赞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居民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5日颁布施行的《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郴政办发〔2016〕40号),已经不能满足市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需要,为此,我局对《郴州市城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办法》修改的有关情况和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1、不断满足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5日颁布施行的《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过去4年多,而我市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高层建筑不断增多,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进一步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对《办法》作出修改势在必行。

2、切实解决城市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

据统计,目前郴州市自来水公司城区水表用户约24万户,用水人口约78万人,其中二次加压泵站约360个,用户数约8.5万,用水人口约22万,年用水量超过1100万吨,已经达到自来水公司年售水量的16%以上。由于市城区二次供水老旧小区欠债较多,设施管理、维护标准的主体不一致,二次供水所引发的供水水质安全和正常供水等影响群众利益的矛盾日益凸显,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管理权责、供水安全、设备质量、泵房环境、运行维护、加压费用等方面,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我市二次供水管理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3、为落实关于规范我市二次供水管理的市政协重点提案。

市政协委员针对我市二次供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案,我们结合《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对《办法》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既有力答复了市政协重点提案,又为今后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政策依据。

二、关于《办法》起草的形成过程

为了做好《办法》的修改工作,我局于2020年4月开始对全市二次供水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了《办法》的草案。2020年5月征求了城市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经营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2020年6月进一步召集相关单位专家,并结合城区二次供水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关于《办法》修改的主要参考依据

1、《办法》修改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3)、《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5)、《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省卫生厅湘建〔1997〕城字第235号);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部 GB5749-2006 2012年7月);

(7)、《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建设部 CJJ140-2010 2010年10月);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参考借鉴:

(1)、《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3年1月);

(2)、《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5年4月);

(3)、《湘潭市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

(4)、《益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8月);

(5)、《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年3月);

四、关于《办法》修改的具体内容

修改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水质管理和第五章法律责任五个部分。《办法》修改坚持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弥补原《办法》的不足和漏洞,重点增加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水质管理的内容,并进一步明晰化和具体化,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充实完善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内容。办法修正案(草案)将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修改为“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条“凡在郴州市城区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清洗消毒、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修改为“凡在郴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建设(新建、改建、扩建)、使用、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作这些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二次供水及供水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

2、办法修正案(草案)将原《办法》第二章“设施管理”修改为“建设管理”。增加有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内容,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改造费用、行政审批、移交、所用设备、材料、工程建设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管理,避免设施设计、建设不规范,维护管理主体不统一,水质污染严重等问题。

3、办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第三章“运营管理”。明确积极鼓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推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规定城市供水企业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签订服务合同、移交条件、评估,运营、维护和管理责任,及二次供水服务费收费办法的制定、收费标准及征收方式的确定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加这些内容,能够解决市城区二次供水老旧小区欠债较多,设施管理、维护标准的主体不一致的矛盾,避免二次供水权责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监管不到位、服务费用收取难等问题,确保居民小区水质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用水。

4、调整完善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质监测、应急处突、清洗消毒的内容。办法修正案(草案)将原《办法》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四章“卫生监督管理”,调整合并为第四章“水质管理”。作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明确责任主体,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公共卫生事件,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5、办法修正案(草案)将原《办法》第五章“罚则”修改为“法律责任”。作出这样的修改,有利于城市供水企业和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有利于明确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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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