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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郴政办发〔2021〕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2021/04/04 7.8k 阅读 342 点赞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城市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燃油等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关系到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更涉及城市的安全与运行效率。

受长期以来“重地上,轻地下”的规划建设模式影响,我市地下管线同样面临诸多问题:一是管网资料老旧不全,管网家底不清;二是存在多头管理,动态更新难以落实;三是资料分散存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四是机制建设不全,重复开挖问题严重。

为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我市于2014年10月启动了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前,我市建立了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数据动态更新。

地下管线数据及时更新是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生命。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扩容和提质,每年有几百公里新增地下管线,如不将新增的管线数据及时采集入库,管线数据的现势性将会丢失,系统将最终成为“死系统”。建立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管理机制,从地下管线工程报建、管线竣工测量、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利用等环节强化地下管线工程管理,及时有效地对管线资料进行更新,保证资料数据的现势性和可靠性,通过地下管线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能改变过去管线档案以人工管理方式为主的传统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和在施工中挖断管线事故的发生,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市政府于2017年6月15日出台了《郴州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2年有效期已过,因此,《郴州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的出台迫在眉睫。

此外,我局向多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线单位,征求《郴州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意见。

省外其它城市的规范性文件情况:

天津市2007年4月28日出台《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2011年4月1日出台《天津市地下管线测量管理规定》

杭州市2009年1月1日出台《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

2020年9月,我局初步拟定了《郴州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管理办法(讨论稿)》。

2020年10月,我局法规科对《郴州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管理办法(讨论稿)》进行了合规性审查。

2020年11月,我局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线单位讨论、征求《郴州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局于2020年12月修改完成《郴州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1.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三条: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2. 政策性文件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国家秘密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7号令修改原136令》: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国保发〔2007〕13号)第五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应当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处理。非涉密信息系统不得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第二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国测成发〔2011〕11号):(一)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凡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利用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密单位”)应当全面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包括负责统一保管涉密测绘成果、负责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库、负责涉密计算机或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集中经管涉密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的工作岗位。(二)强化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履职能力。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具有胜任测绘成果核心涉密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熟悉和掌握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法律知识,签订保密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三)坚持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涉密单位任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原则。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含)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岗位培训证书”)后,持岗位培训证书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工作。

3.参照参考依据:

《天津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是指本市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地铁等地下工程信息。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信息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区、县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中心城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规划局(包括市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保税区建设发展局、市高新区规划处,下同)负责。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单位,要协助市和区、县规划局认真做好地下管线工程信息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地下管线测量管理规定》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且具备地下管线测量专业范围的测绘单位承担。第七条:测绘单位在实施地下管线测量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并对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测定未建档管线的坐标、标高、走向和尺寸等信息,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测量工作或拒不履行测量义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代为测量,测量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建设单位建立各自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常德市管线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本市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管线工程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16条:经批准开工的管线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样复验,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第三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协调情况

2020年12月,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等6家单位征求了相关意见和建议,一致认为需尽快出台该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郴州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共六章24条。第一章总则,第1-4条;第二章保密管理,第5-9条;第三章共享应用,第10-13条;第四章动态更新,第14-22条;第五章附则,第23-24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郴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共享应用及动态更新等相关应用管理。地下管线包括已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输油、照明、公共监控视频、广播电视以及人防、综合管沟(廊)等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除外,军事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