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14年,郴州市全面启动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近年来,我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方针,积极推进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的贯彻落实,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2015年12月,我市获得湖南省节水型城市称号,2017年3月,我市成为“第八批国家节水型城市”。2019年5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郴州市建设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绿色发展”为主题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为切实推进我市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全市节约用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为我市节约用水工作做好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导。
二、 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号令)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93号令)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 51083-2015)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8〕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群体。《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中心城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职责。《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三)规定了计划用水的管理主体及价格标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管理相关工作,包括超计划、超定额水价的加价范围和幅度以及超计划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四)规定了节水“三同时”管理范围和实施程序。《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和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且应经过严格的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程序。
(五)明确了奖励对象及要求。《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节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明确单位得到奖励的要求包括计划用水实施、节水成效、节水制度建设完善、节水统计日常管理工作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