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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郴政办函〔2021〕6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

2021/06/16 5.3k 阅读 513 点赞

郴政办函〔2021〕67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能力,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实现农村供水工程良性可持续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布局,优化工程空间结构

1.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各地可依托东江、莽山、青山垅、龙潭、长河、茶安、盘江、龙虎洞、桃源、半垅、杨洞等大中型水库的可靠优质水源,合理建设供水系统,将供水管网由城市向镇村延伸,逐步实现县域供水管网“一张网”、水源互为备用、水量相互调剂。依托大中型供水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建立一体化的城乡供水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居民共享优质供水。

2.有序引导区域供水整合。对暂不具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区,以集镇规模化供水工程为中心实施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以区域为单位,打破乡镇行政区划限制,合理划分供水分区,根据水源条件确定工程规模,完善区域内规模化供水工程布局,同时依托规模化供水工程兼并整合现有小水厂,按照“以大带小、能并则并”的原则逐步整合周边小型供水工程;结合水源、地形等条件,适时开展规模化供水工程区域间联网建设,提高规模化供水覆盖率。对地处山区、位置偏远、人口分散、不具备联网或者兼并整合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条件、用水需求等进行改造提升,提高供水保证率;根据不同供水规模和水处理要求,优化水处理工艺,完善净化、消毒设施配备,保证供水水质达标。

3.大力推进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新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已建成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快标准化改造,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提高制水工艺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在线监测、在线支付、智能水表等实用信息技术,完善规模化供水工程生产控制和安防信息系统,加快建设县级农村供水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智慧管理。以嘉禾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汝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临武县长河水厂等为示范,积极创建全国农村供水规范化水厂,形成一批工程建设规范、管理机制完善、区域特点明显、经验做法可推广的典型案例,示范带动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规范运行,保障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喝上放心水。

(二)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责任有效落实

4.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县级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供水监管职责,审定农村供水保障规划,制定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机构、财政经费、有偿用水、水源保护等政策措施,研究处理农村供水重大问题,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的行政管理责任体系。

5.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人员培训,指导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制度,保障供水安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设方案,下达投资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农村供水水价核定。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培训、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财政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等。生态环境部门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有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促创新补短板,强化管理体系建设

6.明确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原则上,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企业)所有;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及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可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具体由县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7.推行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运营。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方向,推进农村供水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鼓励通过依托县城供水企业、区域性规模化供水企业或者单独组建等方式,成立县级或区域供水企业,承担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经营管理工作。也可把农村供水、道路维护、路灯照明等公用设施管护内容打捆,组建农村公共设施管理企业统一进行管理,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管理,实现管理维护专业化。2023年底前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现企业化管理,2025年底前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现统一管理。对分散供水工程实行自用自管,落实用水户自主管理责任。

8.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净水和消毒设施运行管理,开展供水设施巡检、维护,加强水质检测,确保水质达标。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直接供管水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全面建立用水户台账,努力降低生产单耗。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建立维修抢险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务水平。

9.强化农村供水设施保护。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附近应设置明显保护标志、预留联系电话。分级明确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供水单位,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受益村委会,入户设施保护责任主体为用户。供水单位应当与受益村委会、用户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明确保护范围及职责。建立供水管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供水管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损毁或破坏管网行为。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和用水户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规范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农村供水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制度。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缴纳水费,农村公共用水应明确缴费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配合供水单位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四)多措并举,增强工程运行管理能力

11.落实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从2022年开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主要用于补助因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导致的政策性亏损、重大维修、水费收入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等。各地应当开展运行维护经费测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12.降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成本。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农村供水工程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做好项目用地选址,各地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确保土地供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推进实施。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和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的宣传,引导全社会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加强供水设施保护、增强用水缴费和节约用水意识,提升供水单位服务意识,为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创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强化考核监督。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乡村振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的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加强对水质、水价、供水服务等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文档附件:
    郴政办函〔2021〕67号.doc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