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做好我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包含9章32条。
第一章 调查组织,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有必要提级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请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级调查处理。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调查组。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应急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工会及属地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 调查范围,火灾事故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和扑救火灾的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
第四章 调查取证,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规定,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视频分析、检验鉴定、现场实验等程序,实地调查掌握火灾事故情况。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追究,直接原因。火灾发生后,技术组应结合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检验、现场试验等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间接原因。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防火灭火技术及蔓延扩大等相关因素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查改问题和追究责任。围绕火灾发生诱因和导致蔓延扩大成因,查清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组综合组在结合技术组、管理组的报告基础上,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经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第七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请求批复;如需延期,应报请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整改评估,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
第九章 附则,本规定公布前郴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