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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郴政通 〔2021〕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戴帽工程”专项行动通告的起草说明

2021/10/13 7.6k 阅读 492 点赞


一、背景情况

2021年8月30日,湖南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全省深入推进“戴帽工程”专项行动方案》,文件明确了具体的考核指标,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要求。目前,我市已制定《全市深入推进“戴帽工程”专项行动方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下发。

二、起草过程

湖南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办公室出台《全省深入推进“戴帽工程”专项行动方案》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市政府秘书长周亦彬要求,于9月12-13日起草了《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戴帽工程”专项整治的通告》,9月14-17日征求了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三部分。

一是适用范围。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从事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是禁止行为。(一)禁止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二)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用牌证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三)禁止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加装伞具等交通违法行为。(四)禁止饮酒或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五)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六)禁止无证经营销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七)禁止销售无工信部产品目录公告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八)禁止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的安全头盔。(九)禁止销售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十)禁止非法改拼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为。

三是责任追究。(一)违反第二大项第1-4小项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大项第5小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违反第二大项第6-10小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信、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几点说明

(一)《全省“戴帽工程”专项行动考核计分办法》明确要求市州要发布政府通告。

(二)《通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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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