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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2/04/14 1.2w 阅读 535 点赞


《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4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办法》共六章、五十四条、附表12份,为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性文件,为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适应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继颁布施行,征地程序进行重大调整,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化,凸显征地拆迁的重要性,为适应新的法律法规,亟需出台新的《办法》。

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原来的补偿标准已与当前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已不能有效地保障被拆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市委市政府提出落实省委“三高四新”,全力打造“一极六区”,推动郴州高质量发展战略,而产业发展是“一极六区”之支撑,发展之根基,征地拆迁是服务于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先决条件,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制订补偿标准和征地程序,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大局。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同志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广大农民有更多的获得感,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推动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三高四新”战略,全力打造“一极六区”目标,服务于项目建设需要,促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高效有序地推进,为建设项目落地,加快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起草原则

1.连续性原则;

2.充分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合法权益原则;

3.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4.纵向对比,横向参考的原则;

5.群众广泛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公开听证原则;

6.科学测算,合理制订标准的原则。

四、起草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

五、主要政策调整

1.调整房屋拆迁、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坚持补偿标准在全省居于中上水平,调整幅度与我市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房屋拆迁、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全面科学地测算,纵向比较新老办法标准,横向参照周边兄弟市州补偿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新的补偿标准。此次调整后,《办法》中农村住房类房屋主体补偿标准平均增幅为50.6%,其中主要类别砖混结构增幅为50%,年增长率为8.33%;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平均增幅为49.2%,年增长率为8.2%;耕地类(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鱼池等)青苗补偿标准平均增幅为99.1%。

2.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对征地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更具有操作性,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直至限期交地腾地、档案资料管理等法定环节,环环相扣,内容详实,政策明晰。

3.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为本行政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其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明确自然资源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成立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

值得强调的是,《办法》明确了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履行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体责任。

4.完善拆迁安置政策。《办法》精确定义安置对象概念范畴,依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区分拆迁安置户、非拆迁安置户和无房户村民;坚持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公寓式安置为主,多元安置方式为辅”的安置政策;重点化解“重拆迁、轻安置”思想,《办法》第五十一条强调“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交付安置房或安置地,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办法》全文贯彻一条主线,就是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是依法规范“三公告一公示”制度,《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均要求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开栏以及村民显著位置进行发布,且前面两公告公告期限分别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不少于三十日”,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拟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一公示”是指“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二是依法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办法》第十一条“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以及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三是依法维护村民依申请听证的权利,《办法》第十六条“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6.明确了特困拆迁户的救济途径。《办法》第十一条“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为特困拆迁户的,且被拆迁房屋为唯一住所的,拆迁后自身无法保障合理的居住水平的,可将其纳入保障房等受助范围或采取其他措施酌情处理”。

7.进一步强调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存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存制度,在土地征收成本预算审查完成后,由项目业主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拨付到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相关专户,专款专用”。

8.进一步明确了几个具体事务性工作的办理主体。一是《办法》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同时,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地公安、市场监督、住建、农业农村、林业、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二是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当收集被征拆人的产权证(含土地、房屋、林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批准手续),办理注销登记,被征拆人拒不上缴的,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会同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公告注销”。三是第二十六条“征地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按征地补偿费总额标准计提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市、县市区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代缴)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财政专户”。四是第三十二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进行监督”。

9.征地拆迁行政强制性条款。一是土地现状调查环节,《办法》第十一条“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由征地拆迁实施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二是登记补偿环节,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等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三是依法腾地环节,第二十四条“土地依法征收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腾地、交地。拒不腾地、交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腾地、交地的,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四是迁坟环节,第四十六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坟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迁坟用地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逾期未搬迁的,由征地拆迁实施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附表13“无主土坟墓由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迁,公告期满后,对无主坟墓和已经按标准给予补偿后仍拒不按期搬迁的坟墓,依法实行代迁或由用地单位作深埋处理”。

10.新增两个征地拆迁法定程序环节。一是编制土地征收成本预算环节,《办法》第十一条“县市区征地拆迁实施机构应当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安置资格审查认定初步结果,以法定的补偿标准,分项目编制土地征收成本预算,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郴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报郴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受理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二是拟定并报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环节,第十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组织拟定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由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职责分工、适用政策和工作要求等内容”。

11.《办法》第二十五条突出强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档案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程序与相关要求。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