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河道、水库、水渠、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的通告》解读说明
为预防和减少溺水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好饮用水源,根据湖南省防范学生溺水工作专项行动要求,结合郴州实际,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禁止在河道、水库、水渠、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
历年来,高温季节溺水事件(特别是学生、儿童溺水事件)频发,给家庭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给学校、社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教训惨痛。同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水资源是政府的法定职责,而游泳行为存在污染水体的风险。鉴此,为织密织牢防溺水安全防护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防止水污染,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特制定本通告。
二、起草过程
一是领导重视。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暑期防溺水工作,针对暑期防溺水工作,市委书记吴巨培,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黄进良,副市长周海林均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二是有效借鉴。2021年,11个县市区均以政府名义发布了《关于严禁在水库、河道、山塘等危险水域游泳、戏水的通告》,并在全市各主要街道、重点水域进行了广泛张贴公布,全市各级各部门多方联动、多点盯防、多措并举,全市暑期防范学生溺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学生意外溺亡人数和起数较2020年同比分别下降20.0%和28.6%,较2019年同比分别下降38.5%和54.5%,实现了学生溺亡人数和起数双下降。2022年,市教育局在去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借鉴,从全市大局出发,起草了本《通告》。
三是集思广益。2022年3月,市教育局开始起草《通告》初稿。2022年4月12日,市教育局向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11个县市区学安委书面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和建议3条,在相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完善了《通告》内容。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7条,分别从市民群众、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学校及学生家长,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组、水库管理单位、电站业主等部门单位不同主体角度,具体列明了禁止活动事项及具体职责分工,并在《通告》中列明了相应违反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举报方式、《通告》的施行时间。
四、《通告》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条: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