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材料
《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审议稿)》起草说明
郴州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5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加强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市司法局起草了《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审议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目的在于细化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和《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湘司发〔2021〕13号),进一步提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
文件起草过程中,采取调研座谈、发函征询等形式,向9个市直部门及11个县市区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32条(见附件),对每条意见逐一研究,吸收采纳,对未采纳的意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反馈沟通,经市司法局局务会议讨论后,形成了本《实施细则》(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配发和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则共4个部分。《实施细则》着重强调了配发主体、服装经费等保障措施。
(三)拟扩大的适用范围
1.将城市管理部门纳入适用范围。根据2021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同时,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实施细则》(审议稿)将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纳入适用范围(第二条)。
2.将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纳入适用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整合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职能,在更大范围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其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2021年10月,我市被司法部列为湖南省唯一一家全国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为深化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省司法厅同意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先行先试。因此,《实施细则》(审议稿)将全市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纳入适用范围(第二条)。
3.将暂未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执法机构中的执法人员,纳入参照适用范围。部分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执法服装和标志配备已有规范要求,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办法监发〔2003〕103号)附件总则第(二)点规定,卫生监督制、着装实行统一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制、着装工作的管理。因此,结合工作实际,《实施细则》(审议稿)明确,其他暂未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行政执法机构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适用(第二十条)。
4.将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执法机构中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纳入参照适用范围。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上的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管理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发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17〕130号)第一点规定,协管人员服装样式与执法人员保持一致,但在标志标识上应有明显区别。据了解,长沙、株洲、湘潭、邵阳、常德、张家界等6个市州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近3年新进协管人员统一配发了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因此,结合工作实际,《实施细则》(审议稿)明确,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行政执法机构中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上级相关文件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适用(第二十条)。
鉴于《实施细则》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和《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湘司发〔2021〕13号)2个文件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建议本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报市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发文。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细则》(审议稿),请予审议。
附件:《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
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附件
《郴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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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单位 |
序号 |
反馈的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或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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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 |
1 |
无修改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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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仙区 |
2 |
无修改意见和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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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 |
3 |
第三条第二款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建议修改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
不予采纳 |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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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条内容“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保证执法经费全额拨付,专款专用。”建议修改为“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保证执法经费全额拨付,专款专用。乡镇(街道)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
不予采纳 |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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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具体样式、制式服装胸号建议全省统一。 |
部分采纳 |
省司法厅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暂未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具体样式、制式服装胸号作统一规定,为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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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 |
6 |
关于城管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建议: 1.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根据2017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第三条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目前,我市城管局是根据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配发。 2.统一制式服装胸号。建议城市管理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制式服装胸号分别进行编号。各县(市)城市管理在编在岗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的制式服装胸号报各县(市)人民政府,由各县(市)财政局、司法局审核后配发,并报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
部分采纳 |
1. 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式样和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报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湘司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纳入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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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 |
7 |
一、《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建议删除。且实际集中采购过程中不方便另行单列进行采购。 |
不予采纳 |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明确每年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具有制服生产资质的监狱企业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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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二、建议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规定,参照公安辅警着装相关规定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规定,使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和标识既能明显区别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标识,又能明确其身份,规范其协助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
不予采纳 |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纳入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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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 |
9 |
无意见和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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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 |
10 |
无修改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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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 |
11 |
无修改意见和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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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 |
12 |
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议指定具体的政府工作部门。 |
不予采纳 |
目前,除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其他综合执法部门均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落实配发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落实更为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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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一章第六条第一款“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议细化可行性措施。 |
不予采纳 |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第一款中5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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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三款“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指定的政府工作部门”建议直接明确具体部门。 |
不予采纳 |
为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落实配发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具体指定落实更为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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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开展执法工作。”“执法工作”是否指所有的行政执法类别,建议加以明确;另建议增加“(四)辅助执法的协管员参照执行”。 |
部分采纳 |
1.对执法类别进行细化,在前文明确为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 2.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纳入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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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多部门联合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三定方案”存在不妥。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删除。 |
不予采纳 |
“三定”方案只是在审核时,作为本单位或者岗位是否有执法权的参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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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 |
17 |
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建议指定具体工作部门。第三款“自主选配”,建议改为“按要求配备”。 |
采纳 |
1.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编制、执行以及政府采购等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以及胸号分配等监督检查工作。” 2.修改为“按需选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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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 |
18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以及乡镇(街道)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细则。”建议增加“卫生健康”部门。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议增加“卫生健康”部门。 |
暂未采纳 |
上级相关文件暂未明确将卫生健康部门纳入本次配发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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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制式,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建议增加“卫生健康”部门并在在文化市场后面增加“含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
暂未采纳 |
1.上级相关文件暂未将明确卫生健康部门纳入本次配发范畴。2.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包含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行政处罚,无需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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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为避免误解,建议改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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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 |
21 |
第三条“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以及执法证号等监督检查工作。”与第九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换发、补发)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表意相重合,建议明确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是由市司法局或者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
不予采纳 |
已经电话沟通,属于理解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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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十一条第三款“司法行政部门对名单中的人员是否持有执法证进行审核”建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对名单中的人员是否持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审核。”以便于明确审核中区分部门执法证与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
不予采纳 |
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执法证并不仅限于《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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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 |
23 |
《细则》第五条第三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具体制式,报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进行审核后配发。”该条未明确各县市区上报后具体回复单位,建议修改为“经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发”。 |
采纳 |
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式样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经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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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上级文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细则》第四条已明确“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保证执法经费全额拨付,专款专用。”因年初相关预算经费分别直接列入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同县直综合执法部门一样,由本部门负责政府采购事项。 |
部分采纳 |
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式样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经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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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 |
25 |
《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三)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本部门执法依据、“三定”方案、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制度、审定后的执法人员名单,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对名单中的人员是否持有执法证进行审核;”该条款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将本部门执法依据、“三定”方案、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制度、审定后的服装配发种类和执法人员名单,报送同级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司法行政部门对名单中的人员是否持有执法证进行审核”。 |
部分采纳 |
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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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废旧标志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处置。”建议修改为“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统一回收处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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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 |
27 |
无修改意见和建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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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 |
28 |
无修改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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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29 |
无修改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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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30 |
1、在编人员首次全部配发。因工作需要,目前有部分在编人员抽调在机关工作岗位,但随时有可能回到执法支队工作,为方便工作的衔接,建议在编人员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按照制服配备要求,配齐相关服装制式;鉴于今年取消执法证考试,对未取得执法证的在编人员,建议在首次配发的时候先配备服装,暂不编号,等通过考试之后,再补配相关标志。 |
不予采纳 |
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采取动态管理,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证即可按程序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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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在职不在编人员或聘用人员按需配发。建议参照公安辅警相关规定,配备服装,但不配备执法编号等相关标志。 |
不予采纳 |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纳入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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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
32 |
3、建议直接分管执法的领导也配备相应服装。 |
采纳 |
省司法厅回复,综合执法部门中领导班子成员为执法人员的,取得执法证后即可依程序申领制式服装和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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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4、建议在职植物检疫人员配备相应服装。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法发〔2021〕12号)第二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中依法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在编在职植物检疫人员,统一配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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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旅广体局 |
34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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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35 |
没有修改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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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
36 |
无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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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37 |
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免除统一着装经费个人负担部分的通知》(财行〔2021〕162号)和《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湘司发〔2021〕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
不予采纳 |
本细则主要为落实《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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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以及乡镇(街道)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细则”。 |
不予采纳 |
本细则主要为落实《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修改建议实际上与原文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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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制式,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删除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 |
不予采纳 |
本细则主要为落实《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修改建议实际上与原文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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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40 |
建议将第六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
不予采纳 |
目前,《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两个文件中并未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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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建议对第七条进行修改: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17]31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从事一线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都应该配发制服,不要求有执法证和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开展执法工作,因此建议该条规定将配发范围扩大。 |
不予采纳 |
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两个文件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着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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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发服装和标志,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从事城市管理的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发统一的工作服(与正式编制人员制服区别开来),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作服购置费用。” |
部分采纳 |
第四条增加“其他暂未纳入本细则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综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上级文件有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细则适用,列入本级预算,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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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健委 |
43 |
第四条最后增加:“其他暂未列入此细则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服装管理办法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并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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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44 |
建议删除第四条中的“保证执法经费全额拨付”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