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在2021年12月2日印发的《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郴政办〔2021〕30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一、制定背景
我市于2021年12月2日印发了《改革实施办法》。2022年4月26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和科技部等14家单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2年,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12月8日)和市委第48次常委会(12月23日)学习了《规定》并听取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会议要求尽快对我市《改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2、《生态环境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
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
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等6个文件的通知》(湘环发〔2021〕7号);
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办公>的通知》(郴政发〔2021〕30号)。
二、《实施办法》与《改革实施办法》对比
(一)修改完善的内容。文件依据引用了最新印发的《规定》,更加精准地表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适用范围,赔偿范围删除了“公益诉讼费用”,明确了90日的磋商期限,删除了“侵权责任法”引用表述,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小组等。
(二)补充增加内容。将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包括替代性修复费用)纳入了赔偿范围,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优先级别,增加了开展线索筛查工作程序并确定了10条筛查渠道,参照《规定》增加了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明确了跨县市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职责等。
四、《实施办法》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郴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地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需要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积极探索,扎实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指导、落实本系统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县市区根据相关要求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相关考核,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务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索赔磋商、索赔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