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维护猪肉产品市场供应秩序,2019年3月我市人民政府在省政府部署下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效地遏制了生猪私屠滥宰等违法现象。为进一步巩固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长效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印发“通告”。“通告”的起草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二、主要内容
“通告”第一、二条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进行详述;第三条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第四条规定生猪屠宰企业动物防疫、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屠宰场建设与规划提出工作要求;第六条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
三、政策解释
(一)生猪定点屠宰屠宰制度。按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禁止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禁止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产品上市流通和交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农业农村部门在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生猪屠宰集中检疫工作,并在生猪产品加盖检疫合格验讫章和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需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三)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规划与建设。按《湖南省生猪屠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下的县原则上只设置1家生猪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养殖大县(市、区),可设2家生猪屠宰厂(场)。年出栏生猪30万头以上或年出栏地方品种猪10万头以上的大型养殖企业或年加工猪肉产品2万吨以上的肉类加工企业,配套发展与其养殖、加工产能相匹配的自有生猪屠宰厂(场),可不受其所在地区生猪屠宰规划数量限制。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1小时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可以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数量,按照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管理系统2021年底的备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除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外,只减不增。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35-2876958
郴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