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郴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精神,设立郴州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并入市卫生局。
(五)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六)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七)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制订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制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和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十三)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五)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六)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内设11个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全市卫生工作重要政策草案;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督办、信息综合、信访、保卫、综合治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化、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及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二)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和指导全市卫生基本建设和装备管理;负责全市卫生信息统计、卫生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及卫生装备的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对直属单位的规划、财务、基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范,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卫生行业价格监管;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承担市直卫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市卫生局有关行政许可、省级行政许可市级初审、行政服务、年审年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负责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
(四)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科(社区卫生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授权发布检疫传染病和检测传染病名录及疫情;组织实施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组织调度救灾防病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及卫生科普等工作规划和措施;组织执行妇幼卫生技术标准,监督管理和指导母婴保健、社区卫生等工作;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参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五)医政科(保健科)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化;组织实施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的监管,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临床用血质量评价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医疗机构监督制度,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卫生工作;负责调处医疗纠纷;协助组织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紧急救护;组织开展招生、征兵体检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保健工作政策与规划;负责协调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承担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组织协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来宾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中医药管理科(市中医药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和执行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负责对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和业务指导;管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医药现代化;负责中医药科教、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中医药文化建设;负责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重点和特色中医专科(病)项目管理;指导农村中医药工作。
(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八)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全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措施进行监管;拟订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和办法,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交易活动及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跟踪、指导和日常管理。
(九)农村卫生与合作医疗科
拟定全市农村卫生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机构建设和队伍管理及培训;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和效益评估;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和培训;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评估认定及其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爱国卫生工作科
组织、指导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文明卫生单位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全市除“四害”的组织与监督工作;指导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政工科(科技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国家、省、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援疆援藏、科技特派员等工作;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基础研究、重大疾病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研攻关项目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学历教育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6名(含市爱卫办并入4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划入2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其中:局长(主任)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中医院、市中心血站、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市直卫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养殖业食品安全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更名,为市卫生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受市卫生局委托,拟订公共卫生应急及其院前急救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全市有关重大活动的卫生应急保障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市医学科技信息服务中心,为市卫生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收集交流各项医学科技信息;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医学科学科研课题的检索查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服务工作;承办政府委托的医学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审、医学名词审定的技术服务工作;开发和推广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培养、发展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市卫生局医学考试培训中心,为市卫生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承办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事宜;承担全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全市卫生行业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
(八)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为市卫生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主要职责:向药品供、需单位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和后勤服务;开展药品供应商、采购单位的协调服务和药品采购招标的有关服务;向医疗机构和供药单位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六、附则
本规定由郴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郴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