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全市普通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管,确保考生拥有一个安静和良好的学习、考试及生活环境。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郴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点:在公共场所上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第十一条第三点: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以及其他活动时,避免噪声扰民或者危害周边居民安全。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生产环境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征求意见、会签会审情况
征求了市教育、城管、公安等部门的意见,2021年5月24日完成了有关单位、有关领导的会签会审。
郴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