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立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监管范围为市属企业及其国有资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四)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五)将监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责划给市财政局。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加强与中省企业、民营企业对接合作,负责组织协调与中省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协助相关部门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和对其领导人的教育、培训、考察、选聘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协定,管理中省驻郴企业的党建等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内设5个科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工作,负责党政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后勤服务工作。
(二)业绩考核科(政策法规科)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
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务监督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日常动态监测的有关工作;负责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承办所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和协调工作;承办全市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总会计师履职管理工作。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制度;负责本单位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文件及综合性材料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指导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并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指导、监督协助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年度注册、培训和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牵头负责所出资企业章程的审核和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指导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产权管理科(资本合作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牵头组织与中省企业对接及资本合作项目的商务谈判工作;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中省企业对接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各地及企业与中省企业对接合作工作;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和中省企业项目资源库;负责市国资委招商引资、与中省企业对接资本合作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走出去”的联系指导工作;承担市企业与中省企业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企业改革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集团的组建;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研究拟订所出资企业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推进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指导意见,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推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拟订所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出资企业进行结构调整;负责所出资企业范围的调整和所出资企业名单的管理;审核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联系新型工业化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负责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五)干部人事科(监事会工作科)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指导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建设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负责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对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高管人员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干部监督、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市委委托管理的中省驻郴企业及市属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及党员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内设机构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市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关系。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由市维护稳定办公室统一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维护稳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三)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对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政策草案的拟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解决,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四)市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中心。由市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更名,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受委托从事各类国有企业资产的经营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