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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政办发〔2011〕18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1/02/24 1.7k 阅读 164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保留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并根据委托承担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三)将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拟订房产开发和管理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的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有关房产开发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房产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的房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房产市场监管政策,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实施房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全市房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初审和资质管理;参与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四)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核准和廉租住房租住审批;承担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回购、交易和廉租住房出租相关的管理事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担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造和落实房产政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的房产市场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担保等交易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等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业务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承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许可;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工作;协调和裁决有关拆迁纠纷。

(九)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普查,编制危旧房屋改造计划;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修缮等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县(市)房产管理、房产开发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内设8个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房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督查督办、综合调研、新闻宣传、接待、重要文稿起草和会议组织;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和信访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爱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事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批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法规科

负责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执行;研究拟订有关房产法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房产管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房产行政裁决、行政处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有关工作;负责有关房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依法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房产政策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调处。

(三)开发经营管理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房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市城市规划区房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初审和资质管理;参与市城市规划区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

(四)物业管理科(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和协助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物业管理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参与物业服务成本核定及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工程技术科

负责局属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施工验收和预决算等工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负责局系统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六)行政审批科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市房产管理局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七)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全局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干部职工劳保福利工作;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审核局属工程项目预决算;负责对局属单位的资金调控监督、税费收缴、控购申报、固定资产和国有直管公房、廉租住房、自管房产清产核资;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和自管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

(八)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负责职称评聘、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老龄、计生工作,指导工、青、妇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调动、考核、任免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档案管理等人事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郴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正科级,为市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3名,设主任1名(高配副处级),副主任3名。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组织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和经营管理国有直管公房;组织实施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购置;承担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申请资格和保障方式核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廉租住房和国有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和租金收缴。

(三)郴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加挂郴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牌子、郴州市原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牌子)。正科级,为市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6名,设主任1名(高配副处级),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拆迁中的补偿与安置工作;负责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迁进行查处,协调和裁决拆迁纠纷;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普查、统计,指导房屋维修养护,编制危旧房屋改造计划;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四)郴州市园区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所。正科级,为市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主要职责: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工业园区房产转让、房产抵押和房屋登记等有关业务的受理及审核工作。

(五)郴州市白蚁防治研究所(加挂郴州市白蚁防治管理处牌子)。正科级,为市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主要职责: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的白蚁预防、灭治工作;开展白蚁防治研究和咨询服务。

(六)郴州市房产发展总公司。正科级,为市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2名,设经理1名,副经理3名。主要职责:参与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及政府指令性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任务;开展商品房的建设、经营活动。

(七)郴州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正科级,为市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规费开支事业编制1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职责:为城市居民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服务。

(八)郴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正科级,为市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承办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宜。

(九)郴州市房产信息中心。正科级,为市房产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职责:负责房产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有关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房产信息采集、分析、发布等工作;参与房产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全市房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