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25-01001
郴政办发〔2025〕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郴政办发〔2024〕14号文件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24年9月13日印发的《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郴政办发〔2024〕14号)部分内容修订如下并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件第二部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预售资金”中“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5%”,修订为“预售资金专户预留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本楼栋销售进账金额的10%,直至预留资金金额达到本楼栋可销售金额总量的5%”。
文件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修订部分仍按原公布时间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文档附件: |
| 郴政办发〔2025〕2号 关于修订印发郴政办发〔2024〕14号文件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