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正式出台。就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有关问题,原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曹跃斌作如下回答:
一、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建立与完善的重大意义
(一)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大贡献。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问题始终是我们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和战略性问题,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经过全党全社会的不懈努力,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贡献,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奠定了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坚实基础,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
我省自1970年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出生率由30.8‰下降到2013年的13.65‰;人口自然增长率由21.6‰下降到2013年的6.46‰;妇女总和生育率由5.8下降到2013年的1.8;全省累计少生3700多万人。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我省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的人均占有水平将下降三分之一。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近40年的人口红利期,极大缓解了人口过多对就业、交通、教育等的压力,促进了省域竞争力的提升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通过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普及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知识,依法保障女婴和女孩的生存发展权利,促进了社会性别平等,改善了妇女儿童发展状况。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为奖励这一贡献群体,省政府特制定和完善了我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以充分肯定广大育龄群众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了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委与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从2005年起,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扶助。这一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转变,使广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亲身感受政府的温暖。然而,这项政策针对的仅仅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对于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的广大城镇居民,国家并未出台统一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填补这一空缺,大部分省份均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落实对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因此,《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关注,对激发城镇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城镇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的利益导向作用。
(三)兑现了政府的承诺。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1979年我省制定了由单位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奖励政策。1990年《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沿袭了此政策。但2003年国家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我省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没有再享受这一政策。为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授权省政府制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2009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规定: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国有单位或政府一次性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各发5000元奖励资金。2010年7月,我省在24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过程中,基层反映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一次性发放5000元,部分机关干部和效益好的企业职工认为这比政府原执行增发5%退休金低,也比农村奖扶标准低,意见很大,奖励制度暂缓推行。根据2014年8月1日印发的《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将投入21亿多元,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兑现政府承诺。
二、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特点
(一)奖励人群覆盖范围更广。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之初,是以城镇职工作为奖励对象,不包括无工作单位的城镇纯居民。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范围由之前的城镇职工扩展至全体城镇居民。此次新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沿袭了这一政策,同时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奖励范围,2014年度直接受益人群约91万余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二)奖励资金标准更高。目前,全国有23个省份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但奖励标准各不相同,有的是增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有的是给予2000-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有的是前两种方式并行。我省此次实施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之前奖励标准的三倍,也是目前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省份中两个标准最高的省份之一。
(三)奖励政策更公平。计划生育奖励是国家对终身生育一个子女或终身未育父母设立的一种奖励制度,公平性是这项奖励制度的根本。我省此次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不论居民的职业差异和职务高低,都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使独生子女父母都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的同等奖励,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三、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2.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3.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2014年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1.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2.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3.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
1.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2.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部分事业单位确因资金困难无力发放的,经同级主管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筹集确有困难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专项补助。
4.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属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奖励发放方式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2.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3.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五)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①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②单位审批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建立个人档案。
③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对象,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还须将其个人信息数据和奖励对象名册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①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无子女证明》等有效证明资料和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两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表等资料。
申请人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属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还应对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奖励80元作出明确选择,待奖励身份确认后与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选择协议。
②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表》,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评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本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居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③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妥善保存申请资料。
④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库,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奖励对象名册应同时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组织实施
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人口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各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1.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汇总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已参保的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参保和其他特殊情况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符合条件因故未发放奖励金的对象应按规定发放奖励金,不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参保情况,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表等资料,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做好参保奖励对象奖励金的发放。
4.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
5.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性质。
7.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