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办发〔2026〕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严禁占用耕地种植草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种植草皮问题,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严禁占用耕地种植草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建立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等行为监督举报制度。适时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标志标识完善、补充和更新工作,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务公开栏、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的范围与保护要求;进村入户宣讲关于耕地上不得种植草皮的有关规定,讲解种植草皮对耕地质量的严重影响与危害,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占用耕地种草皮典型案例,强化耕地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耕地保护,营造“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二、强化源头防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明确巡查责任和责任人,采用“人防+技防”的模式常态化开展动态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种植草皮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制止无效或存在较大阻力的,原则上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职责依法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问题要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严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强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审查审核,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明确“出租(入股)土地用途”不得用于草皮种植。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的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三、强化整改执法。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种植草皮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问题整改、恢复土地原状。严禁虚假整改、敷衍整改,严防简单化、“一刀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对种植草皮的问题地块耕作层破坏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出具耕地损毁程度意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涉嫌破坏耕地的行为从严查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四、强化种植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耕地种植动态管理台账,实时更新地块种植情况,确保耕地种植用途符合管制要求;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法违规占用耕地种植草皮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防止问题反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农村村民或承包户与农业企业建立合作模式,保障退草后耕地有效利用。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要制定种植指引,为退草后耕地提供种植解决方案;完善污染耕地数据库管理,建立“整改达标后数据库移除”机制,对治理后土壤质量达标的地块,及时纳入正常耕地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市级督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县市区耕地保护工作的网格化巡查和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种植草皮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适时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县市区上报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指导、跟踪督办。对摸排不彻底、整改不力、新增问题频发、推诿扯皮等问题突出的县市区,采取发提醒函、约谈、公开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执纪问责。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因履职不力、巡查监管不到位导致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种植草皮问题多发频发、应发现未发现、应上报未上报以及发现后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此件发至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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