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新机遇,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强力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上市工作目标
资本市场是配置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利用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我市从经济大市跻身经济强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动企业上市摆在抢占新一轮大建设、大跨越、大发展制高点的战略位置,作为产业大转型的重中之重,努力开创企业上市工作新局面。今后3年,郴资桂区域(含永兴、宜章)各县市区、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要各培育2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其它县要各培育1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全市每年培育3家以上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到2015年达到30家以上。每年实现1至2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到2015年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新三板和柜台交易挂牌达1 0家以上。
二、着力培育一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一)从我市产业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企业综合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按照“培养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并及时调整充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具备以下第1、2项条件或第1、3项条件:
1.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按照《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可以在一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管人员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企业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2.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超3000万元或上年度纳税额超500万元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之一。
3.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1 000万元或者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增长率在30%以上,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园区金融管理部门或机构推荐,市金融办审核,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实施积极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一)在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企业上市,对获得省政府上市引导资金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市政府给予同等金额的配套支持,原则上县市区和园区也要给予相当的资金支持。企业成功上市后如数归还上市专项引导资金。
(二)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县市区目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全额奖励。
(三)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以辅导备案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到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之年止,其每年度实际缴纳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本级和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金额返还奖励。如企业自辅导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上市的,不再给予返还奖励。
(四)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利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和县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对纳税人给予金额奖励。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后,由市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
(六)企业在境内外成功挂牌上市后,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 00万元。
(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新三板、OTC、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非上市公司股份柜台交易挂牌报价转让的,由市政府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八)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由市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
(九)上市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80%以上投资用于本市项目的,或者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落户我市并在我市辖区内纳税的,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
上述扶持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金融办(或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会室)和财政部门初审核实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上市企业政务协调和服务
(一)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上市过程中,由市、县市区政府专题研究解决上市申报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建立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服务协调机制,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补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提供高效服务。各级政府及金融办要加强与湖南证监局协调联系,明确专人跟踪,强化对上市申报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二)市政府各类专项产业引导资金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单位要优先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争取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和资金。
(三)各级政府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政府采购时,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
(四)引导和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加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突幽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管理,依法依规经营。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引导更多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市金融办要适时进行培训,组织举办政府领导研讨班、企业高管专业培训班、董事长研修班、上市后备企业沙龙等活动。
五、强化企业上市工作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要提高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认识,培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政府要每年专题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充实郴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由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负责上市申报企业预披露期间问题的协调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调整、充实完善相应机构。
(二)建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会议,“一企一策”研究解决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或新型工业化考核。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要根据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总体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08] 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