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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试行大病医保 解读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2013/08/07 1.8w 阅读 423 点赞

湖南省城乡居民参保患者期待已久的大病保险,7月起在湖南省郴州市率先试行。按照相关规划,湖南省常德与湘西预计在8月也会启动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试点。7月5日,湖南郴州市卫生局农村卫生与合作医疗科科长吴李理,对郴州试行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解读。

大病是指花钱多的病

大病保险制度,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医保机构批准就诊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不是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是否大病,而是指“花钱多的病”。不过,门诊、急诊费用,有责任方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相关医保规定的重大疾病药品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郴州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城乡统筹地区(北湖、苏仙)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不包括在内,主要是因为城镇职工医保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建立了大病医疗互助制度,实际报销比例较高。

今年上半年患大病可追补报销

郴州规定,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后,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基本医保给予报销后,所产生的自付费用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至少报销50%的医疗费,年度最高报销30万元。

对于城镇居民、城乡居民中的大病患者来说,起付线至3万元自付医疗费的可报销50%,3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可报销55%,7万元至15万元的报销60%,15万元至30万元的报销65%。

参保新农合的大病患者则是如下报销标准:7410元至1万元自付医疗费的可报销50%;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可报销55%;3万元至7万元的报销60%;7万元至15万元的报销65%,15万元至30万元的报销70%。

所有符合条件参保(合)人,只要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账计算起止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即7月1日以前发生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可追补报销。

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

大病保险由相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并从城镇居民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金额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额外向居民收取费用。患者就医时,直接在就诊医院报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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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