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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解读(1-10)

2016/12/31 2.0w 阅读 541 点赞

为了加快棚户区改造,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完善新老城区功能配套,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市房产管理局与本报联合开设“棚改进行时”专栏。本栏目将第一时间报道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进度,解读我市印发的《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和《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敬请读者关注。


郴州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解读(一)


1、郴州的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包括哪些?

答:棚户区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结构简易、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简陋的住宅区域。��

棚户区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以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生活环境的行为。零星棚户房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2.郴州棚户区改造坚持什么原则?市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要达到多少?

答: 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让利于民、惠利于企、鼓励货币安置”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市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80%。

3.郴州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哪个机构和部门负责?

答: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安居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导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区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具体事务。��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其中,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4.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征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棚户区改造的比例应当达到多少才可实施?

答:应当达到80%。



郴州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解读(二)

1. 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是否视作首套房?是否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

答:是的。同时,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允许其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

2. 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什么安置方式?

答:原则上统一实行货币化安置。��

3.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答:是拆迁户的,按拆迁户最高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30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均价-《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房屋拆迁砖混一类补偿标准价);是非拆迁户的,非拆迁户最高安置建筑面积限额标准(200平方米)×(同期商品房均价-公寓楼建设成本价)。货币化安置资金标准可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和物价水平合理制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4.我市 对市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实行奖励机制,奖励标准是什么?

答:被拆迁人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不高于2万元,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拆除的每户奖励不高于1万元;自愿申请货币化买断安置的,每户奖励不高于3万元;实行货币化买断安置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一年内,在本市城区规划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每户奖励不高于3万元;实行公寓式安置的,一次性给予物业管理补助,拆迁户每户补助不高于3万元,非拆迁户每户补助不高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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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解读(三)

1. 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被征收人已办理电视、电话、燃气初装开户费且在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新购住房后将享受到哪些优惠?子女入学又可享受到哪些优惠?

答:被征收人凭原初装开户手续和征收(征地)补偿协议,电视、电信部门按规定减免初装费、开通费,燃气部门按规定减免燃气公网建设费。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区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按规定办理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2. 购置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和方针?

答:应对遵循政府让利、企业微利、百姓得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针。

3. 购置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主要采取哪几种方式?

答:主要采取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政府集中购买和政府搭桥被征收人购买三种方式。

被征收人自主购买,是指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住房。��

政府集中购买,是指政府集中统一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安置。��

政府搭桥被征收人购买,是指政府搭建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商品房提供帮助,经被征收人书面委托同意后,政府可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

4. 政府集中购买和政府搭桥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价格,购房价格如何确定?

答: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购房价格应当低于同类同期商品房最优惠销售价。��

5. 购置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房型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购置的商品房应当是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存量商品房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商品房,建筑面积和房型不限,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工程质量合格,产权清晰,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相关资料合法齐全。��



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解读(四)


1.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答: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发改、城乡规划、住建、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市人民政府对哪些房屋需要作出征收决定?

答: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出现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权属等调查结果公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该在几日内提出异议申请?

答:被征收人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登记结果提出异议申请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结果确有变动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的,是否增加补偿费用?

答: 不予补偿。



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解读(五)

1.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为了测算征收补偿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哪些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答:应对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选定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进行咨询评估,依据咨询评估结果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该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是多少日?

答:不得少于30日。��

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答:(一)征收以及补偿的依据;(二)征收范围;(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四)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和征收补偿的标准及方式;(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户型、结算方式等情况;(六)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七)搬迁费和临时安置标准;(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九)补助和奖励标准;(十)其他事项。

4.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怎么处理?

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

5.房屋征收部门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

6.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多少户以上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答:500户(含500户)以上。



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解读(六)

1.实施房屋征收的原则是什么?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政府对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安置的补偿。��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如何选择?

答: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3.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什么原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的规定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并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4.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该由哪些部门的专家组成?��

答: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土地、房地产、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5.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

答: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得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解读(七)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补偿决定确定的自行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多少日?

答:不得少于15日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奖励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可给予被征收人困难救济金、物业管理费等补助;(二)根据被征收人对征收工作的支持情况,可给予被征收人的上浮奖励、按期签约奖励、按期搬迁奖励、集体签约搬迁奖励、寻找房源奖励、货币安置奖励、购房奖励等奖项。��

3.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照标准获得哪些奖励与补助?

答:(一)上浮奖励。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类别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主体评估单价上浮20%予以奖励。征收房屋属于国有公房以及非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单价上浮10%予以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二)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给予2万元/户的按期签约奖励;(三)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给予1万元/户的按期搬迁奖励;(四)集体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以栋、单元、组等为单位,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1万元/户的集体签约搬迁奖励;(五)寻找房源奖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安置房源的,按(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开计算)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寻找房源奖励;(六)货币安置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奖励;(七)购房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后一年之内在市城市规划区自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八)物业管理费补助。对被征收房屋按其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50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补助;(九)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可以按3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困难补助。



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解读(八)

1.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房产等部门组成的联席工作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以及其他存在争议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哪些标准给予补偿和不予补偿?

答: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哪几种补偿方式?

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同等面积内互不找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上浮20%结算;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类别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成本单价上浮10%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单价结算。��

3.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如何计价补偿?

答: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补偿。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相关机构在人民法院根据补偿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勘察记录;��

(二)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解读(九)

1.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如何确定?市场价值如何评估?

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需要评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价值、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及损失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和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几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几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答:均为10日内�オ�

3.被征收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住房保障?

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类别,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将被征收人在同一城区范围内的其他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补足50平方米给予补偿。补足部分建筑面积不享受奖励政策。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

4.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解读(十)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过渡安置方式和过渡安置期限、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装饰装修补偿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如何处理?

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应当怎样处置?

答: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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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