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
市政府办市政府办文件

郴政办发〔2007〕3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09/17 1.2w 阅读 488 点赞

�こ徽�办发〔20073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おおおお�

二○○七年四月六日

郴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サ诙�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テ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汇总、论证、下达治理通知、督查、验收等工作。�ハ兀ㄊ小⑶�)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汇总、论证、下达治理通知、督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即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编制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安全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责任人、治理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上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

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确定安全事故隐患等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向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明确治理责任,提出时限要求,并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单位接到治理方案或治理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评估后,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下达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通知书;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记录制度,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记录,对排除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销案,并按月将隐患记录、销案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总,填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事故隐患发现时间;��

(二)事故隐患相关责任单位;��

(三)事故隐患具体情况;��

(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事故隐患整改监督单位和责任人;��

(六)整改方案和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向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隐瞒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三)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本部门负责直接监管领域内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5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安全 治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郴州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各办委,市政协各办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46日印发

��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