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CR-2012-01036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鼓励各类工业企业投资工业园区,加快园区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中心城区(含苏仙区、北湖区)的省级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及园区外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其资金来源为工业企业实现税收的市本级收入。
第三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适用范围:
(一)园区内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园区优惠政策的园区外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工业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土地使用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扶持对象: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120万元以上并已竣工投产的新建工业企业,或者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市本级实得部分)100万元以上、入园三年内单位工业用地实际入库税收平均在5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市经信委初审后,向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信、发改、国土资源、环保、国资、监察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可行性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呈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为企业办理工业企业发展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经信、发改、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环保、国资等部门和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每年对使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进行定期审计或重点抽查。
第八条 根据《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17号)办理了工业发展资金借款的工业企业,应当先归还原借款,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第九条 对使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工业企业中途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市国土资源部门方可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条 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收回全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郴州市市本级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