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预拌砂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预拌砂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逐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信部门是我市预拌砂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砂浆产业发展、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工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移交工作。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价格行为监督管理,会同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发改、生态环境、公安交警、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布局
第九条 市工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节能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郴州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郴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郴州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在核准(备案)前应当征求同级工信部门的意见。
对符合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的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生产和运输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和专用运输设施,干混砂浆产品的散装施能力应达到70%以上。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控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规范的实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及相关法规,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工信、统计部门报送预拌砂浆生产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生产经营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的管理规定,必须密闭运输,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沿途洒落和渗漏,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通行手续。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符合核定装载质量,不得超载、超速和污损遮挡号牌。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当给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五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自2022年7月1日起,郴州市城市建成区、各县市城市建成区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下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禁止现场机器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二十条 市住建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规范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巡查,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违法使用机器搅拌砂浆的,由工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规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文档附件: |
| 郴政办发〔2022〕9号.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