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郴政发〔2013〕6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3/06/17 9.1k 阅读 356 点赞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省级产业园区

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郴政发〔2013〕6号

CZCR-2013-0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巩固全市产业园区在经济建设中的龙头和主导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省级产业园区继续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条件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郴州市产业发展规划,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单位面积投资额度每亩在120万元以上;

(二)安排劳动就业人员200人以上,且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三)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四)外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转移、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发明专利产业应用的项目。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减免企业注册登记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1)和水利建设基金等5项政府性基金(详见附件2)。

(二)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2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收取(详见附件3)。按照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鼓励经营服务机构与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园区企业一定优惠。

(三)园区内加工企业的工业用水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优惠20%。

进入省级产业园区内的纯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然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2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城市园林绿化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郴州市城市绿化赔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湘价函〔2012〕23号)核定的标准,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实行合并征收方式,纳入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合并征收打捆结算。

三、进一步完善园区涉企收费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园区涉企收费监管、减轻园区企业负担的配套制度建设,从源头上规范涉及园区企业的各类收费,制止乱收费行为,确保入园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发展好”。

(一)全面推行园区涉企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涉企收费公示服务体系,对涉及产业园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规定全面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涉企收费发布平台服务通道,对本级清理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公布,实时更新发布涉企收费政策。各省级产业园区、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在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建立电子显示屏、政务服务窗口和制作收费公示牌栏等方式,构建价费公示体系新格局。各执收部门要认真落实收费站(场)点公示制度,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二)认真落实园区涉企收费“台账化”管理。建立园区涉企缴费“明白卡”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通过各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所属落户企业免费发放。各执收部门要按照“亮证收费”原则,向企业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由企业在缴费登记卡上签字,严禁任何执收部门乱收费。

(三)切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逐步完善中介机构服务招投标措施,尽量减少企业负担。对企业开展的有偿服务收费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委托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服务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将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将中介服务收费与行政审批捆绑搭车收费;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中介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减少服务内容,多收费或少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建立健全对产业园区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组织领导机制、工作机制、教育预防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收费优惠政策在本行政区域落实到位。各级物价、财政、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园区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政策不力、企业反映较大的部门或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部门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全市省级产业园区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郴政发〔2011〕7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2.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政府性基金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3.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日


附件1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执收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优惠
额度

1

工商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见文

湘价费〔2000〕23号
湘政发〔2010〕30号
湘财综〔2011〕32号
湘财综〔2011〕48号
湘财综〔2013〕6号

免征(免征期至2014年底止)

2

住建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市中心城区

元/平方米

见文

郴政办发〔2009〕22号

免征

(二)县(市)

湘价费〔2010〕186号

非住宅类

按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 

2.5%

湘价费〔2010〕186号

(各县市按此原则制定标准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3

房产

三、白蚁预防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元/平方米

2.5

湘价费〔2010〕186号

减半
收取

(二)装饰装修房屋

3

四、房屋初始登记费

元/件

住宅80;非住宅550

湘价费〔2010〕186号
湘价费〔2012〕15号

免征(住宅优惠限职工集体宿舍)

4

城管和行政执法

五、城市道路占用费

(一)市中心城区

元/平方米

湘价费〔2010〕186号

免征

1.建设工程

0.15

2.其他项目

0.5

(二)县(市)

1.建设工程

0.07

2.其他项目

0.3

4

城管和行政执法

六、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

150%

湘价费〔2010〕186号

免征

七、城市园林绿化赔(补)偿费

见文

湘财综函〔2011〕36号
湘价函〔2012〕23号
郴价费〔2012〕23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5

国土

资源

八、用地管理费

见文

湘价费〔2003〕42号

投资商办理入园手续环节按优惠30%的标准预征,办理建设用地出让手续后,对预征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园区投资商建设用地管理费用“零负担”

九、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元/份.天

湘价费〔2003〕42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1.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

20

2.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

50

6

交通

十、货物港务费

见文

湘价费〔2011〕167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十一、水上安全监督费

见文

湘价费〔2011〕167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十二、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

见文

湘价费〔2011〕167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7

公安

十三、公路清障施救费

见文

湘价费〔2009〕165号
湘价费〔2012〕81号
郴价费〔2011〕18号
郴价费〔2013〕2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十四、保安员资格考试费

见文

湘价费〔2012〕96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十五、门(栋)牌费

见文

湘价费〔2008〕63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8

质监

十六、计量标准考核费

见文

湘价费〔2006〕170号

减半收取

十七、监督检验收费

见文

湘价费〔2009〕131号
湘价费〔2009〕168号
湘价费〔2009〕86号

取消食品类定期检验收费,其它类减半收取

9

水利

十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元/平方米

见文

湘价费〔2009〕62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十九、水土流失防治费

元/平方米

见文

湘价费〔2009〕62号

二十、水资源费

元/立方米

见文

湘价费〔2009〕62号

10

农业

二十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

见文

湘价费〔2002〕323号

免征

二十二、农作物品种(组合)参试费

见文

湘价费〔2002〕323号
湘价费〔2013〕16号

免征

11

畜牧
水产

二十三、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检测收费

见文

湘价费〔2002〕323号
湘价费〔2011〕205号
湘价费〔2013〕42号
湘价费〔2007〕116号

免征

12

人社

二十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元/人次

湘价费〔2010〕65号

湘价函〔2013〕24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一)涉及精神病学鉴定之外的

200

(二)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

300

13

卫生

二十五、卫生监督管理收费

(一)证件工本费

元/证

湘价费〔2003〕44号

免征

1.放射工作人员证

3

2.放射性装置工作许可证

10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

10

4.放射性仪器仪表性能及防护检测合格证

10

(二)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非餐饮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类)

元/个

湘价费〔2003〕44号

免征

13

卫生

1.小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平方米以下)

50

湘价费〔2003〕44号

免征

2.中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200平方米)

100

3.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200-400平方米)

150

4.特大型企业及经营单位(400平方米以上)

200

(三)食品质量仲裁费

元/个

140

湘价费〔2003〕44号
湘价费〔2009〕86号
湘政发〔2010〕30号

免征

二十六、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费

见文

湘价费〔2003〕44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14

食品药品监管

二十七、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审评费(限餐饮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类)

同卫生系统同类项目标准

湘价费〔2003〕44号
郴政办发〔2011〕9号

免征

15

人防

二十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工业建筑含办公楼)

见文

湘价费〔2007〕87号

郴政办发〔2009〕22号
郴价费〔2007〕90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二十九、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

见文

湘价费〔2007〕87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三十、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见文

湘价费〔2006〕123号
湘发〔2012〕14号

按“拆一补一”原则,纳入异地建设规划同步补建

16

文化和新闻出版

三十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收费

见文

湘价费〔2001〕74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三十二、印刷经营许可证

见文

湘价费〔2002〕70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

17

三十三、三个月以内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当年具有价格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湘价费〔2006〕47号
湘发〔2012〕14号

免征除资
料耗材费
外的培训费

说明:除本表列入的收费项目外,省出台新的其它收费政策凡属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向落户省级产业园区的企业收取。


附件2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政府性基金

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执收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优惠
额度

1

市财
政局

水利建设基金

按上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

0.6‰

湘政发〔2011〕27号

免征

2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元/吨
(袋装水泥)

1

湘财综〔2003〕46号、《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元/平方米
(工程建设)

2

3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价格调节基金

元/平方米

住宅1.6

湘政办发

〔2011〕83号
郴政发

〔2012〕9号

免征

其它2

4

市农
业局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般菜地

元/亩

15000

《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郴州市建设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郴农业联〔2011〕1号)

免征

重点保护区专业菜地

22500

5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元/平方米

10

湘财综〔2008〕53号

免征市县分成部分


附件3

郴州市省级产业园区服务性收费

优惠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优惠
额度

1

施工图审查

服务费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地价)M

湘价服〔2012〕76号

减半收取

1.工程概算M≤2000万元

1.2‰

2.工程概算2000万元<M≤5000万元

0.9‰

3.工程概算5000万元<M≤10000万元

0.6‰

4.工程概算10000万元<M≤500000万元

0.2‰

5.工程概算M>500000万元

0.08‰

(二)房屋建筑工程

1.大型项目

1.80元/平方米

2.中型项目

1.60元/平方米

3.小型项目

1.50元/平方米

2

城建档案综

合服务费

1.纸质档案

280元/卷

湘价服〔2012〕86号

减半收取

2.声像档案编制

房屋0.5元/平方米;其他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5%,双方协商确定。

3

档案利用

服务费

(一)档案查阅

湘价服〔2012〕86号

减半收取

1.一般城建档案

40元/卷次

2.地下管线档案

45元/卷次

(二)出具证明

1.产权证明(含查阅费)

私产40元/卷次、其它产150元/卷次

2.征用土地红线证明(含查阅费)

150元/卷次

4

城市规划

技术论证费

1.高层建筑

1.20元/平方米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2.多层建筑

0.80元/平方米

5

规划书面咨询

普通咨询

300元/份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6

建设工程测量收费

建筑物定点放线

每点不超过400元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7

日照分析

0.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8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0.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湘价服〔2010〕71号

减半收取

9

房屋分户图测量收费

1.住宅

1.2元/平方米

湘价服〔2012〕154号

减半收取

2.商业楼用房

1.6元/平方米

3.多功能综合楼用房

2.4元/平方米

10

测绘成果利用收费

1.房产分幅平面图

50元/幅

湘价服〔2012〕154号

减半收取

2.房产分丘平面图

60元/幅

3.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

40元/幅

11

产权证明收费

1.私产

40元/卷次

湘价服〔2012〕86号

减半收取

2.其它产

150元/卷次

12

查询、验证产权档案收费

1.私产

40元/卷次

湘价服〔2012〕86号

减半收取

2.其它产

100元/卷次

3.产权限制

(1)私产

150元/卷次

(2)其它产

400元/卷次

13

白蚁灭治费

1.水泥墙砖、地面及非木制品

7元/平方米

郴价服〔2010〕38号
郴价服〔2012〕30号

减半收取

2.木地板、木护墙板、木门窗框及其他木制品

23元/平方米

14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排污、环保、信息、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敷设、技术改造、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1.中标额1000万元及以下

2.0‰

湘价服〔2009〕157号

减半收取

2.中标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1.5‰

3.中标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1‰

4.中标额5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

0.8‰

湘价服〔2009〕157号

减半收取

5.中标额2亿元以上

0.2‰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

1.中标额30万元及以下

每宗不超过3000元

湘价服〔2009〕157号

减半收取

2.中标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

每宗不超过5000元

3.中标额100万元以上

每宗不超过8000元

15

地籍测绘费

(一)地籍测绘:(1)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标准的75%执行(见文)。(2)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分割测绘,能在室内通过计算坐标点完成制图的,按每坐标点不超过120元、出图入库费每宗地不超过312元收取测绘费;确需到室外测量的,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收取测绘费。

郴价服〔2012〕46号

减半收取

(二)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

每拐点不超过400元

郴价服〔2012〕46号

减半收取

(三)其它产品

不超过国测财字[2002]3号的规定

16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

(一)查询费

郴价服〔2012〕46号

减半收取

1.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

个人

每宗次40元

单位

每宗次80元

2.查询其它有关地籍资料

100元

(二)证明费(含查询费)

1.单位

每宗次200元

2.个人

每宗次50元

17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

(一)拍卖、挂牌、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郴价服〔2012〕46号

减半收取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500万元及以下

1.80%

(2)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50%

(3)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00%

(4)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0.40%

(5)1-50亿元

0.10%

(6)50亿元以上

0.06%

2.矿业权

(1)500万元及以下

3%

(2)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50%

(3)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

(4)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1.20%

(5)1-50亿元(含50亿元)

0.10%

(6)50亿元以上

0.07%

3.协议出让土地矿产:按成交额的0.7%计费,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4.转让

(1)土地:单位按成交额的1‰,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个人800元/宗

(2)矿产

按成交额的1.5‰

(二)出租

1.单位

400元/宗

2.个人

100元/宗

(三)抵押:按成交额的0.5‰,但最高收费不超过30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18

防雷技术服务费

1.新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0.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湘价服〔2011〕194号

减半收取

2.新建设备、设施及其他场所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工程投资额1%

3.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

一、二类防雷装置1.0元/平方米;三类防雷装置0.8元/平方米

4.新建设备、设施及其他场所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

按防雷工程投资额:

1万元以下

4%

1-5万元

3%

5万元以上

2%

5.雷击灾害风险评估

5千万元(含)以下

1.2‰

5千万元-1亿元(含)

1.0‰

1亿元以上

0.5‰

19

防雷装置或防静电设施检测

1.避雷针

湘价服〔2011〕194号

减半收取

30米及以下

60元/每测点

30米以上

70元/每测点

2.避雷线

顶高30米及以下

80元/每测点

顶高30米以上

90元/每测点

3.避雷网

100元/每测点

4.避雷带

长度50米及以下

70元/每测点

长度50米以上

90元/每测点

5.防静电检测

60元/每测点

6.电源线路、设备、零地电压检测

50元/每测点

7.防电磁干扰检测

60元/每测点

8.避雷器

70元/每测点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万元)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湘价服〔2002〕80号

减半

收取

0.3

5-6

0.3-2

6-15

2-10

15-35

10-50

35-75

50-100

75-110

100以上

110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0.3

1-2

0.3-2

2-4

2-10

4-7

10-50

7

50-100

100以上

3.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0.3

0.8-1.5

0.3-2

1.5-3

2-10

3-7

10-50

7-9

50-100

9-13

100以上

13以上

4.环境影响报告表

0.3

0.5-0.8

0.3-2

0.8-1.5

湘价服〔2011〕57号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万元)

2-10

1.5-2

湘价服〔2002〕80号

减半

收取

10-50

2

50-100

100以上

21

环境监测技术服务

见文

湘价服〔2001〕18号

减半

收取

22

地震安全性评价

见文

湘价服〔2012〕39号

减半

收取

23

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

建筑工程造价1.7‰

湘价服〔2009〕26号

减半

收取

2.房屋拆除施工项目

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