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5〕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应取消12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项目,调整5项行政许可项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优化工作方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跟踪督导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等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2项)
2.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项)
3.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项)
附件请下载查看:
郴政发〔2016〕4号.doc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