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湘建办[2003]8号文《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市场的监督管理,杜绝无证、挂靠。越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等违法违规的勘察行为,加大查处的力度,依法维护工程勘察市场秩序。
二、各工程勘察企业应强化管理,加强自律,自觉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严格按照湘建办[2003]28号文件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工作,为业主提供优质的工程勘察文件和服务。
三、各工程设计企业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无勘察报告不得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地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勘察文件不能作为设计依据,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文件报建前应按郴建字[2001]64号文《关于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行审查,严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关。
郴州市建设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