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单位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处理的问题,加强其他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根据《郴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方案(试行)》、《郴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郴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郴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账务核对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其他资金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以外的上级主管部门(省级)拨入的补助、奖金和下级单位上交款项以及往来资金等。
第四条 其他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清算。
第五条 其他资金的使用权不变,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六条 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简称市支付局,下同)设立其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章 其他资金收入管理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收入全部转入市支付局的其他资金专户,转入时须注明预算单位名称及单位编码。预算单位凭转入其他资金专户的银行回单及相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或其他应收款)―市支付局
贷:有关科目
第八条 市支付局根据其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银行单据分预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XX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及时与市支付局进行对账。对账后,市支付局每月初将上月新增的其他资金增加预算单位的其他资金指标。
第三章 其他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在收到市支付局下达的其他资金用款指标后,编制预算单位其他资金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中的资金性质为“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市支付局收到预算单位其他资金用款计划后及时进行初审,并提出用款计划建议数,市财政局国库科审定后下达用款额度。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郴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郴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相应的用款申请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市支付局根据其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转来的《××银行直接(或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记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存款―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其他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时起执行。
(国库集中收付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