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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郴政办函〔2025〕60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11/26 1.0w 阅读 119 点赞

  郴政办函〔2025〕60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2.2 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3 市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专班

  2.4 专家组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市级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I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郴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应急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安委”)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运行过程中由市应安委分设的市应急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市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安办”)

  市应安办承担市应安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县市区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等重大问题;

  (3)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房屋重建修缮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市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专班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市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自然灾害灾情核灾报灾、救灾救助资金和救灾物资监督管理使用、开展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应急物资保障等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及受灾地区需求;

  (4)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监督管理使用。

  2.4 专家组

  市应安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较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应安办、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应安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市发改、市财政做好救灾物资、救灾资金准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做好调拨准备,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重特大灾害多发村组配备应急电源与备用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等),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社会物流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7)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本级相关涉灾部门,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同级涉灾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

  4.1.3 通过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需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对启动市级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或省级启动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且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灾害损失的,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干旱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4.1.8 市、县市区应安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定、通报等工作。全面客观评估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应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涉灾地区和部门应在本级宣传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归口发布灾情信息,及时释放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高频次、广覆盖、多渠道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群众转移避险。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新闻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风险提示、安全科普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县市区应安委或应急管理局、市应安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市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Ⅳ级灾害救助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7人以下(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或15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导致普通公路遭受破坏,造成普通公路交通阻断,国、省道处置修复时间在4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数量表述中“以内”不含本数)或县、乡道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需应急救助。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应安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安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报告。

  5.1.3 灾害救助响应措施

  市应安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应安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安委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并通报有关单位。

  (2)市应安办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应安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市应安办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应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根据受灾县市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受灾县市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增援灾区,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灾害救助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7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0.5万间或0.15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造成普通公路交通中断,国、省道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或县、乡道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需应急救助。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安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应安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应安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市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2.3 灾害救助响应措施

  市应安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人民政府联系应急部门的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专班组织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派出由市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专班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市应安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市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市应安办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应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下拨省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争取相关领域中央、省级资金支持,及时做好中央、省级资金分解下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和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郴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灾害救助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15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国、省干线交通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需应急救助,处置、修复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安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应安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3.3 灾害救助响应措施

  市应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应安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应安委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关部门报告,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市应安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受灾地区需求;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灾情,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受灾地区需求,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市应安办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下拨中央、省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增援,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湖南郴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郴州支队根据市直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郴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县市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安委。市应安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灾害救助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5)国、省干线毁坏、中断、阻塞或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需应急救助,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处置、修复时间预计48小时以上的。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安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应安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应安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 灾害救助响应措施

  市应安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市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安委主任组织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商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和省有关部门报告,请求省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安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市级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省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市应急安办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市应安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市应安办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按程序及时预拨部分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下拨中央、省下达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灾区紧急调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提请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增援,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湖南郴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郴州支队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县市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县市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郴州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县市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市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恢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郴州供电公司、郴电国际负责经营区域电力应急保障及所辖水电工程修复等工作。

  (9)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各电信企业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1)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应安办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的,市应安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市区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安办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应安办向相关县市区通报,所涉及县市区要立即启动对应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安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有关实际汇总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县市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遇到的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指导协助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6.2.2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2.3 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本行政区域内需救助人员规模。

  6.2.4 根据各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2.5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市区申请视情调拨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产品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明确倒损住房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 根据县市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6.3.7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措施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备用金,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统筹安排、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县市区灾害救助工作。预算内救灾资金不足时,市、县市区财政通过备用金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争取相关领域中央、省级资金支持。

  7.1.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仓库和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灾害高发、频发乡镇增设前置物资储备点。

  7.2.2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Ⅱ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提升保障能力。依托湖南省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应急物资管理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统筹中、省下达的物资和市本级政府储备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需求清单,协助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目录清单;负责中、省和市本级应急集中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出库。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标准和需求清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入、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实时动态掌握并按权限分配中、省下达和市级救灾款物,决策动用救灾物资;根据动用指令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并监督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本级物资储备(含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时,保障应急物资采购资金供应;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储备物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3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断网情况下通过卫星电话、无人机中继等科技装备与外界保持联络。

  7.3.2 加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情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应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无人机、摄(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市、县市区要加强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支持、鼓励、引导其在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市、县每年至少开展1次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为基层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供承担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需的必要装备,落实好灾情信息员待遇。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完善救灾捐赠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利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加强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地震、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完善郴州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完善应急广播运行机制,实现省市县乡村上下贯通,应急相关部门横向联通,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培训

  通过全省应急广播体系等传播手段,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积极推进减灾救灾“五进”活动,积极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创建,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指导并推广家庭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如医疗急救包、应急电源等)。按年度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专业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培训,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雪)、高温、寒潮、低温、冰冻、冰雹、大风、龙卷风、台风、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安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较大及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备案。市应安办加强对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县市区动态修订完善预案。

  8.3.4 市应安办协调市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市应安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